GB4223-2004
5技术要求
5.1 废钢铁必须分类。
5.2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 150O mm, 单件重量不大于 150O kg 。
5.3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 , 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 10% 。
5.4 废钢铁内示应混有铁合金、有害物 ; 非合金废钢、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 ; 合金废钢
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内低合金废钢和废铁。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。
5.5 废钢铁表面和器件、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、水泥、粘砂、油污以及法琅等。
5.6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。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 物、封闭器皿等物品。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。
5.7 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 ( 如有 , 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) 。各种 形状的容器 ( 罐筒等 ) 应全部从轴向割开。机械部件容器 ( 发动机、齿轮箱等 ) 应清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的 残余物。
5.8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 GB5085.3 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。
5.9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 GB5085.1 中鉴别标准值即 pH 值不小于 12.5 或不大于 2.O 的夹杂物。
5.10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 GB13015 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。
5.11 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、管道及其碎片 , 必须清洗干净。进口废钢铁必须 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、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。
5.12 废钢铁中不应混有下列有害物 :
一一医药废物、废药品、医疗临床废物 ;
一一农药和除草剂废物、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;
一一废乳化剂、有机溶剂废物 ;
一一精 ( 蒸 ) 馆残渣、焚烧处置残渣 ;
一一感光材料废物 ;
一一镀、六价铬、砷、硒、镉、碲、锑、汞、铊、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 , 含氟、氰、酚化合物的废物 ;
一一石棉废物 ;
一一厨房废物、卫生间废物等。
5.13 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。
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:
一一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 0.46 μ Sv/h 一一废钢铁的α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 , 不能超过 0.04BVerd;R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 值 , 不能超过 0.4BVerd;
一一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 GB16487.6 的规定。
5.14 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 ( 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 ) 的总重量 , 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 分之五。
5.15 废旧武器由供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5.16 非熔炼用废钢铁使用后 , 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, 且不应对公众人身安全、财产、 环保等造成隐患或危害。
6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
6.1 检验项目
6.1.1 单件的外形尺寸、重量和厚度的抽样检验。GB4223 一 2004
61.2 夹杂物及清洁性的检验。
6.1.3- 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质的检验。
6.1.4 硫、磷、铬、镍、钼、钨、锰、铜等化学元素的抽查检验。
6.1.5 打包件的脱落试验。
6.1.6 废钢铁中其他项目的检验 , 根据到货批的实际情况 , 进行抽查。
6.2 检验方法川
6.2.1 检验所需样品的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殉定。
6.2.2 本标准 5.8 系检验按 GB5m.3 的规定进行。
6.2.3 本标准 5.9 条检验按 GB5085.1 的规定进行。
6.2.4 本标准 5.10 条的检验 , 按 GB13015 的规定进行。
6.2.5 本标准 5.13 条的检验 , 按 SN 0570 的规定进行。
6.2.6 废钢样品的制样按 GB/T222-1984 的规定进行 , 废铁样品的制样按 GB/T719 的规定进行。 化学分析按附录 A 规定的或通用方法进行 , 但仲裁分析时应按附录 A 有关规定进行。
6.2.7 对废钢铁的种类、清洁性、夹杂物、外形尺寸、单件重量等项目 , 使用衡器、卷尺等检验手段或其他检测手段进行测定。
6.2.8 打包件 ( 压块 ) 的脱落试验 :在一个验收批中随机抽取 5 块打包件 ( 压块 ) 。打包件 ( 压块 ) 从高于金属板或水泥板 1.5m 处落下 三次 ( 自由落体 ), 此时打包件 ( 压块 ) 不应有大于其重量 10% 的脱落物。
7.验收规则
7.1需方可对每批废钢铁进行抽查验收。可将一个交货批分成多个检验批进行验收。
7.2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型号、类别以及同一钢组或牌号 ( 合金钢 ) 废钢铁组成。
7.3各交货批废钢铁验收后 , 应扣除夹杂物、铁锈等杂质的重量。
8.运输和质量证明书
8.1 发运装车 ( 船 ) 时 , 每车厢 ( 船舱、集装箱 ) 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型号 ( 类别 ) 、同一钢组 ( 合金钢 ) 的废 钢铁。为补足车厢 ( 船舱、集装箱 ) 载重时 , 也可装两个以上型号 ( 类别 ) 、钢组的废钢铁 , 但应隔离 , 作出明确标识 , 不应混放。
8.2 废钢铁交货时 , 每个交货批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, 进口废钢铁需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证明书。质 量证明书中应注明 : 供方名称、废钢铁的型号类别、每批重量 , 合金废钢还需注明钢组以及相应的化学成分等。